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46.⑹流注进入两种形式进行运作,即植物形式和动物形式。地上只产生两种普遍形式,这一点从被称为动物界和植物界的自然界两大王国可以得知;还可以得知,同一王国的所有臣民都拥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动物王国的臣民都拥有感觉器官、运动器官、肢体和内脏,它们都由大脑和心肺来驱动。植物王国的臣民则扎根于土地,并长出茎、枝、叶、花、果和种。就其形式的产生而言,动物和植物这两个王国都是从属灵的流注和主所在的天堂太阳的运作那里,而不是从自然界出于其太阳的流注和运作那里获得自己的起源;自然界只是固定它们的形式,如前所述。
所有动物,无论大小,都从被称为属世层的最低层级中的某种属灵事物那里获得自己的起源;唯独人类是所有层级的产物,它们分为三个层级,被称为属天层、属灵层和属世层。由于高度或离散层级的每一层级都是通过连续性从完美降至不完美,如光渐渐变暗,所以动物也是如此。因此,动物有完美的,欠完美的和不完美的,或说高等的,低等的和最低等的。完美的动物,或说高等动物包括大象、骆驼、马、骡、牛、绵羊、山羊,以及或属兽群或属牧群的其它动物。欠完美的,或说低等的是鸟类。不完美的,或说最低等的是鱼类和贝类;它们因是最低等的,故几乎生活在黑暗中,而前者则生活在光明中。
然而,动物因仅靠被称为属世层的最低属灵层生活,故只注视地面和那里的食物,以及为了繁殖而关注自己的同类。所有动物的灵魂都是属世的情感和欲望。植物王国的臣民也一样,其中有完美的,欠完美的和不完美的,或说高等的,低等的和最低等的。完美的植物,或说高等植物是果树,欠完美的,或说低等的是藤本植物和灌木,不完美的,或说最低等的是草本植物。不过,植物从它们所源于的属灵起源那里获得的特征是,它们是功用;而动物从它们所源于的属灵起源那里所获得的特征是,它们是情感和欲望,如前所示。
913.“金”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是因为自然界中的金属,以及一切事物,无论总体还是细节,都是对应的;金对应于爱之良善,银对应于智慧之真理,铜或黄铜对应于仁之良善,铁对应于信之真理。正因如此,这些金属也存在于灵界,因为那里所出现的一切事物也是对应;事实上,它们对应于天使的情感,并由此对应于他们的思维,而情感和思维本身是属灵的。“金”由于对应而表示爱之良善,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我劝你向我买火炼的金子,叫你富足。(启示录3:18)
黄金何其失光!精金何其变色!圣所的石头倒在各街头。锡安的众子等同于纯金。(耶利米哀歌4:1-2)
祂要拯救穷苦人的灵魂,把示巴的金子赐给他们。(诗篇72:13,15)
我要拿金子代替铜,拿银子代替铁,拿铜代替木头,拿铁代替石头;并要以和平为你的官长,以公义为你的监督。(以赛亚书60:17)
看哪,你有智慧,什么秘事都不能向你隐藏;你靠自己的智慧聪明得了金银,收入库中;你曾在伊甸园中,佩戴各样宝石和黄金。(以西结书28:3,4,13)
成群的骆驼必遮满你,示巴的众人都必来到,要奉上黄金乳香,又要传说耶和华的赞美。(以赛亚书60:6, 9;马太福音2:11)
我就使这殿满了荣耀。银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这殿后来的荣耀必大过先前的荣耀。(哈该书2:7-9)
有君王的女儿在你尊贵妇女之中;王后佩戴上等俄斐金饰站在你右手边,她的衣服是用金线绣的。(诗篇45:9,13;以西结书16:13)
你又将我所给你那金银首饰,为自己制造男性的像。(以西结书16:17)
你们夺取我的金银,又将我可爱的宝物带入你们宫殿。(约珥书3:5)
“金”表示爱之良善,故当伯沙撒和他的大臣用从耶路撒冷殿中所掠的金器皿饮酒,同时赞美金、银、铜、铁所造的神时,有字写在墙上,当晚他就被杀了(但以理书5:2等)。此外还有其它许多地方。由于“金”用来表示爱之良善,所以:装有律法的约柜里外包上精金(出埃及记25:11);约柜之上的施恩座和基路伯是精金的(出埃及记25:17,18);香坛是精金的(出埃及记30:3);带灯盏的灯台也是精金的(出埃及记25:31,38);摆有陈设饼的桌子被包上精金(出埃及记25:23,24)。
由于“金”表示爱之良善,“银”表示智慧之真理,“铜”表示被称为“仁”的属世之爱的良善,“铁”表示信之真理,所以古人称呼自上古直到最后的相继时期为“黄金、白银、青铜、黑铁”四个时代。尼布甲尼撒梦中所见的雕像表示类似事物:
这像的头是精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银的,肚腹和大腿是铜的,小腿是铁的,脚是半铁半泥的。(但以理书2:32-33)
这些话表示自上古时期直至今日,教会在世上的相继状态。今日教会的状态是这样来描述的:
你既见铁与泥土搀杂,他们也必与人种搀杂,却不能彼此相合,正如铁与泥不能混合一样。(但以理书2:43)
“铁”表示信之真理,如前所述;但当没有信仰的真理,只有没有真理的信仰时,那么“铁与泥便搀杂”,它们却不相合。他们与之搀杂的“人种”表示圣言的真理。这就是当今教会的状态。那里用几句话描述了该教会此后的状态(但以理书2:45;7:13-18, 27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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