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44.我曾听到英国皇家学会的两位前会长,汉斯.斯隆爵士和马丁.福克斯爵士在灵界彼此谈论地上种子和卵的存在,以及它们的产出。前者将这些现象归因于自然界,声称,自然界自创造时就被赋予通过太阳的热产生这类效果的能力和力量。而后者认为,自然界中的这种力量不断来自神造物主。为解决这场争端,一只美丽的鸟儿出现在汉斯爵士面前,他被要求检查这只鸟,看看它和地上的鸟儿有无丝毫不同之处。汉斯爵士把它拿在手中,仔细检查了一下,说,没有什么区别。他被要求这样做,是因为他知道,这只鸟只是某位天使的情感,该情感在此天使之外呈现为一只鸟,这鸟会随着天使的情感消失而消失,并且这一幕的确发生了。
这次经历使汉斯爵士确信,自然界对动植物的产生毫无贡献,它们完全是由从灵界流入自然界之物产生的。他说,如果用地上相应的物质材料将这只鸟填满,连它最细微的成分都填满,从而赋予它固定形式,那么它就会成为一只长存的鸟儿,和地上的鸟没什么两样;由地狱所产生的那类事物同样如此。对此,他补充说,要是他早知道他现在所知道关于灵界的这些事,就不会归因于自然界,除了这一事实:自然界服务于来自神的属灵成分,以固定不断流入自然界的事物。
1025.“众山也不见了”表示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这从“山”的含义清楚可知,“山”是指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对此,参看AE 405, 510, 850a节)。“山”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是因为“地”表示教会,而在灵界,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天使都住在山地上。因此,“山”表示对主之爱的良善方面的教会。在灵界,这些天使都住在山上,因为他们是内层天使;在灵界,内层事物对应于高层事物,也实际上变成高层事物。这就是为何主因在至内层而被称为“至高者”,经上说祂“住在至高处”。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从下面的概要解释可以进一步看出十诫的这三层意义是何性质:
第一诫,即“除我以外不可拜别神”在属灵-道德的意义上涉及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或任何人为神性;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也就是说不可通过将某种神性事物本身归于自然而拜自然;也不可拜其他任何人,也就是主的任何牧师或任何圣徒。它在属天-属灵的意义上涉及要承认唯一的神,而不是像古人和如今的一些异教徒那样照其品质而承认多神,也不是像如今立了一个创造的神,一个救赎的神和一个光照的神的基督徒那样照各自的作为而承认三个神。
这条诫命在神性-属天的意义上涉及唯独承认并敬拜主,三位一体在祂里面,即:父所指的来自永恒的神性本身;神的儿子所指的生在时间中的神性人身,圣灵所指的从这两者发出的神性。这些是按次序排列的第一诫的三层意义。从以其三重意义来看待的这条诫命清楚可知,它以概括的形式包含和囊括了关于本质上的神性的一切。
第二条诫命,即“不可亵渎神的名”,在其三层意义上包含和囊括了关于品质上的神性的一切,因为“神的名”表示神的品质。在其第一层或首要意义上,神的名是指圣言,取自圣言的教义,以及基于教义的口唇和生活的敬拜;在其第二层意义上,它是指主在地上的国度和主在天上的国度;在其第三层意义,它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因为这人身是神性本身的品质。主的神性人身在至高意义上就是神的名(可参看AE 224节)。其余的诫命同样有适合三层天堂的三层内义。主若愿意,我们将在别处论述这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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