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圣爱与圣智 #282

4.1永恒之主,就是

4.1永恒之主,就是耶和华,从祂自己,而非从无创造了宇宙及其万物

282.世人都知道,并且凡有智慧的人出于一种内在觉察也都承认有一位神,宇宙的创造者。人们还从圣言知道,神,宇宙的创造者被称为“耶和华”;这个名字源自动词“存在”,因为唯独祂存在。永恒之主就是那耶和华,这一点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中通过引用取自圣言的大量证据而得以证明。耶和华被称为永恒之主,因为耶和华取了一个人身,以拯救人们脱离地狱;祂还吩咐自己的门徒称祂为主。所以,在新约,耶和华被称为“主”,这从下列经文可以看出来:

你要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灵魂爱耶和华你的神。(申命记6:5)

而在新约:

你要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灵魂爱主你的神。(马太福音22:37)

类似的替换可见于福音书中取自旧约的其它经文。

真实的基督教 #313

第六诫 不可通奸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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