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69.⑷已经成为爱和生命的一部分的品质会遗传给后代。众所周知,人生在邪恶中,这邪恶是从父母那里遗传来的。有些人还以为这邪恶不是他从父母那里获得的,而是通过他的父母从亚当那里获得的;然而,这是一个错误。人从父亲那里获得它,他从父亲拥有自己的灵魂,灵魂在母亲里面披上一个身体。因为来自父亲的种子,即精子是接受生命的最初容器,不过是如在父亲里面的那样一种容器;事实上,种子,即精子就在他的爱之形式中,每个人的爱在其最大和最小形式上都是一样的。此外,种子,即精子具有朝向人类形式的一种努力在里面,并且逐渐发育成人类的形式。由此可推知,所谓的遗传之恶来自父亲,因而来自祖父、曾祖父,从他们相继传给后代。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各民族在情感上与他们的始祖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在宗族中尤其明显,在家庭中更为明显。正是这种相似性使得历代不仅通过性情、甚至通过面部特征被辨别出来。
关于这个主题,即对邪恶的爱从父母遗传给后代,我们将在下文充分讨论心智,也就是意愿和理解力,与身体及其肢体和器官的对应关系时予以详细说明。在此只举这几个例子,好叫人们知道,邪恶是从历代父母那里传下来的,并且通过代代累积不断增加,直到人生来无非是恶;而且邪恶的毒性也照着属灵心智关闭的层级而增长,因为这时属世心智以这种方式从上面被关闭;最终,后代无法从这种状态中得以恢复,除非在主的帮助下避恶如罪。属灵心智只能以这种方式被打开,属世心智则通过这种打开而被带回到对应的形式中。
1108.“免得有分于她的罪”表示免得陷入他们那来自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的邪恶。这从“有分”和“罪”的含义清楚可知:“有分”当论及罪时,是指陷入它们,因而变得有罪。“罪”在此是指源于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的邪恶。此处所指的,是这些邪恶,因为巴比伦民族处于这些爱,从而处于源于它们的邪恶。巴比伦民族处于这些邪恶,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巴比伦民族的人把他们的统治不仅延伸到教会的一切事物上,还延伸到天堂;而且他们还不满足于此,甚至将自己的统治延伸到主自己身上,因为他们将主拯救人类灵魂的能力或权柄转给自己,而这种能力或权柄是主的神性能力本身;主为此目的降世,并荣耀了祂的人身,也就是把它变成神性,以便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拯救人类。巴比伦人将自己的统治延伸到主自己身上,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们将主的神性能力或权柄,也就是拯救人类的能力或权柄转给了自己,认为主会做他们所意愿的事,却不认为他们应当做主所意愿的事;因此,他们的意愿掌权,主的意愿服务。总之,他们把主从祂的宝座上拽下来,自己却坐了上去,像路西弗一样从心里说:
你心里曾说,我要升到诸天,我要高举我的宝座在天上的众星以上,我要升到高云之上,我要与至高者同等。(以赛亚书14:13–14)
“路西弗”在此是指巴比伦(可参看AE 1029d节)。但现代巴比伦不仅使自己与至高者同等,甚至还高于或超越至高者。由于“巴比伦”所指的那些人处于对自我和世界的爱,超过全世界其他所有人,而一切邪恶都源于这两种爱,最坏的邪恶来自对统治的爱,所以此处才有一个劝诫,就是劝他们从这些人当中出来,或离开他们,“免得有分于她的罪。”一切邪恶都源于这两种爱,即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65–83节);这些爱在地狱掌权作王(《天堂与地狱》,551–565节)。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关于亚他那修教义与这一真理的一致性,即:主的人性是来自自成孕时就在祂里面的神性的神性。主的人性是神性,这一点似乎并未出现在亚他那修教义中,但其实出现了,这从教义中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我等之主耶稣基督,神的儿子,为神,又为人;彼虽为神,亦为人,然非为二,乃为一基督;合为一,乃由于位格为一(其它的,因为它们是一位格)。如理性之灵与身成为一人,神与人成为一基督。”由于灵魂与身体为一,因而是一个人,灵魂如何,身体就如此,所以可推知,既然祂那来自父的灵魂是神性,那么祂的身体,也就是祂的人性或人身,亦是神性。诚然,祂从母亲那里取了一个身体,或一个人身,但祂在世上脱去了这人身,并从父那里披上了一个人身,这个人身是神性人身。该教义说:“依其为神,与父同等,依其为人,少逊于父。”当所指的,是来自母亲的人身或人性时,如此处,这句话也与真理一致。该教义又说:“神与人成为一基督,非由于变神性为人性,乃由于使其人性进入于神性。合为一,非由二性相混,乃由于位格为一。”这些话也与真理一致,因为灵魂不会变成身体,也不会与身体相混,以至于成为身体,而是给自己取得一个身体。因此,灵魂与身体这两者虽然不同,但仍是一人;就主而言,它们是一基督,也就是一个作为神的人。下文会详述主的神性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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