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93

SS93.在灵界,我

SS93.在灵界,我曾与一些生活在许多世纪以前,并确认自己的宗教虚假之人交谈过,发现他们仍坚定地忠于这些虚假。在那里,我也与一些曾属于相同的宗教,有同样的想法,但并未确认这些虚假的人交谈过,发现他们被天使教导后,就弃绝虚假,吸收真理;这些人得救了,而其他人没有得救。死后,每个人都会被天使教导;那些看见真理,并从真理看见虚假的人被接纳了。因为那时,以属灵的方式看见真理的能力会被赋予每个人,那些没有确认虚假的人就看见它们;但那些确认的人不想看见真理,即便看见,也会背过身去,要么嘲笑它们,要么歪曲它们。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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