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SS53.⑵教义必须取自圣言字义并被字义证实。这是因为主只在字义,而非其它地方与人同在,启示并教导他教会的真理。此外,若不在完全之中,主从不做任何事;而正是在字义中,圣言才处在它的完全之中,如前所示(37-49节)。这就是为何教义必须取自字义。
35.“为神的圣言,并为给耶稣基督作的见证”表示为了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可以从心里,因而在光中被接受,也为了主的人身可以被承认为神性。前面(AR 6节)解释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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