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49

SS49.至此,我已

SS49.至此,我已说明,属世意义或字义上的圣言在它的神圣和完全之中。现在我需要解释一下字义上的圣言也在它的能力之中。神性真理的能力在天上和地上何等之大,是何性质,这从《天堂与地狱》一书(228—233节)关于天堂天使的能力的说明清楚可知。神性真理的能力主要针对虚假和邪恶,因而针对地狱。抵制这些必须利用来自圣言字义的真理。此外,主也是通过一个人所拥有的真理而获得拯救他的能力;因为人通过来自圣言字义的真理被改造和重生,同时被带出地狱,引入天堂。主在应验了圣言的一切,直至它的末端之后,甚至在祂的神性人身方面也取得这种能力。

这就是为何当主即将通过十字架受难来应验剩下的事时,祂对大祭司说:

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手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6:64; 马可福音14:62)

“人子”是指圣言方面的主;“天上的云”是指字义上的圣言;“坐在神的右手边”是指通过圣言而来的全能(也可参看马可福音16:19)。在犹太教会,拿细耳人和参孙代表通过真理的最外在形式而来的主之能力;论到参孙,经上说他自出母胎就作了拿细耳人,他的能力在于他的头发。拿细耳人和拿细耳的职分也表示头发。

参孙的能力在于头发,对此,他自己说得清清楚楚:

剃头刀向来就没有上过我的头,因为我自出母胎就作拿细耳人;若剃了我的头发,我的力气就离开我,我便软弱像别人一样。(士师记16:17)

没有人知道为何要设立拿细耳的职分(拿细耳的职分表示头发),或参孙的力量为何来自头发,除非他知道“头”在圣言中表示什么。“头”表示天使和世人通过神性真理从主获得的天上智慧;因此,“头发”表示最外在形式上的天上智慧,以及最外在形式上的神性真理。

出于与天堂的对应关系,这就是“头发”的含义,所以拿细耳人有这样一个条例:

他们不可剃头发,因为这是神归在他们头上的拿细耳职分。(民数记6:1–21)

由于同样的原因,经上规定:

大祭司和他的儿子不可剃头,免得他们死亡,又免得怒气发到以色列全家。(利未记10:6)

由于来自对应关系的这层意义,头发如此神圣,甚至经上在描述人子,就是圣言方面的主时,如此描述祂的头发:

它们白如羊毛,白如雪。(启示录1:14)

同样的话论及“亘古常在者”(但以理书7:9)。关于这个主题,也可参看前文(35节)。简言之,神性真理或圣言的能力之所以在字义中,是因为在那里,圣言在它的完全之中,还因为主的两个国度的天使和世人一起并同时在字义之中。

真实的基督教 #19

19.(1)独一神凭

19.(1)独一神凭存在而被称为耶和华,也就是说,因为唯独祂今在、昔在和永在;还因为祂是首先的和末后的,是始和终,是阿拉法和俄梅戛。众所周知,“耶和华”表示“自有永有”(I am  and  Being,直译,我是和存在);自上古时代以来,神就被如此称呼,这一点从创世记或创世书清楚看出来,在那里的第一章,祂被称为“神”,在第二章和后续章节,祂被称为“耶和华神”,后来,当亚伯拉罕经由雅各而来的后裔因长期寄居在埃及而忘了神的名字时,它重新唤回他们的记忆;如经上所记:

摩西对神说,你的名字是什么?神对摩西说,我是自有永有的,你要对以色列人这样说,那自有的差我到你们这里来;你要说,耶和华你们祖宗的神,差我到你们这里来;这是我的名,直到永远,这也是我的纪念,直到代代。(出埃及记3:13-15)

既然唯独神是自有永有的,或是耶和华,那么凡不从祂那里获得其存在的,都不能存在于受造宇宙中;下面会看到这是怎么回事。以下这些话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是始和终,是阿拉法和俄梅戛。(以赛亚书44:6; 启示录1:8; 22:13)

这些话表示祂从初至末都是自我(Self)或自身,是独一无二的,是一切事物的源头。

神被称为“阿拉法和俄梅戛,始和终”,因为阿拉法是希腊字母表中的第一个字母,俄梅戛是最后一个字母;因此,这两个字母表示在复合体中的一切事物,或综合起来的一切事物。原因在于,在灵界,字母表中的每个字母都表示某种事物。由于元音赋予音调,或每个元音都是声音的一个象征,所以元音表示属于情感或爱的某种事物。这就是灵人或天使的言语和写作的起源。但迄今为止,这仍是一个未知的奥秘;因为有一种通用语言是所有天使和灵人的语言,这种语言与世人的任何语言都没有共同之处。每个人死后都会使用这种语言,因为它是每个人自受造以来所固有的;因此,在灵界,所有人都能理解彼此。我经常被允许听到这种语言,并将其与世上的语言进行比较,发现无论在哪个方面,它都与地上的任何属世语言不一致。它在其初始元素或基本原则上就不同于这些语言,也就是说,每个单词的每个字母都有其特定含义。正因如此,神被称为阿拉法和俄梅戛,意思是,祂从初至末都是自我或自身,是独一无二的,是一切事物的源头。关于从天使的属灵思维中流出的这种语言和写作形式,可参看《婚姻之爱》(326-329节),以及本书后面的章节(TCR 280, 365, 38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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