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40

SS40.圣言字义的

SS40.圣言字义的真理在很大程度上并非裸露的真理,只是真理的表象,就像取自存在于自然界中的那类事物的比喻和对比,因而被改编并适应简单人和小孩子的理解。但它们因是对应,故是纯正真理的容器和住处,就像收集和盛纳某种东西的器皿,如盛美酒的水晶杯,盛美味的银盘。它们还像所穿的衣服,如婴儿的襁褓,少女的漂亮裙子;又像属世人的记忆知识,这些知识包含了对属灵人的真理的感知和情感在自己里面。被收集、盛纳和包裹的裸露真理本身,就在圣言的属灵意义里面;而裸露的良善在圣言的属天意义里面。

这一点需从圣言来说明。耶稣说: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净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干净了。(马太福音23:25—26)

主在此通过作为容器的最外层说话。祂说“杯盘”,其中“杯”是指酒,“酒”表示圣言的真理;“盘”是指食物,“食物”表示圣言的良善。“洗净杯盘的里面”表示通过圣言洁净属于意愿和思维,因而属于爱和信的内在事物。“好叫外面也干净了”表示以这种方式,外在事物,也就是言行将变得洁净,因为外在事物从内在事物获得它们的本质。

耶稣又说:

有一个财主穿着紫色细麻衣,天天奢华宴乐;又有一个穷人,名叫拉撒路,浑身生疮,被放在财主门口。(路加福音16:19–20)

主在此也是通过作为对应并包含属灵事物的属世事物说话。“财主”表示犹太民族,该民族之所以被称为财主,是因为他们拥有圣言,圣言里面有属灵的财富。财主所穿的“紫色细麻衣”表示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紫色”表示圣言的良善,“细麻”表示圣言的真理。“天天奢华宴乐”表示他们在拥有并阅读圣言中所获得的快乐。“穷人拉撒路”表示没有圣言的外邦人;“浑身生疮,被放在财主门口的拉撒路”表示这些人遭到犹太人的蔑视和弃绝。

“拉撒路”之所以表示外邦人,是因为主爱外邦人,就像爱拉撒路,祂叫拉撒路从死里复活(约翰福音11:3,5, 36),称他为自己的朋友(约翰福音11:11),他还与主一同坐席(约翰福音12:2)。从上述两段经文明显可知,圣言字义的真理和良善对隐藏在它的属灵和属天意义中的裸露真理和良善来说,就像容器和衣服。

揭秘启示录 #759

759.“地上的客商

759.“地上的客商,因她奢华太过就发了财”表教阶中具有大大小小级别的人,他们通过统治神圣事物而追求神性威严和超越帝王的荣耀,并不断致力于通过他们名下修道院和个人财产的增多,以及无止境地从世界所聚敛和累积的财富坚固它,从而通过将属天和属灵的统治权据为己有而为自己获得肉体和属世的快乐。巴比伦的“客商”无非表示在天主教的教阶中具有大大小小级别的人,因为本章23节经文说到,他们“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让他们“发了财”的“奢华太过”无非表示他们为自己获得对世人的灵魂,因而对其产业和财富的统治权所凭借的信条。众所周知,他们无止境地聚敛这些东西,用它们填满自己的宝库;人们也知道,他们拿教会的神圣事物作交易,如通过让人们向修道院、圣徒及其像进行奉献和馈赠,或弥撒、宽容、豁免来贩卖救恩,也就是天堂。
谁看不出,教皇统治在宗教改革时期一直没有被打破,他们还会在整个欧洲各国搜刮产业和财富,然后成为唯一的领主,而其余的人都成为奴仆?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他们的权力超过帝王,如果帝王不顺服,他们就会将其逐出教会,并废黜,自那时起,他们不是一直拥有巨额财富吗?如今他们每年不是仍有巨额进账,宝库不仍堆满金银宝石吗?这种类似未开化的统治欲仍占据他们当中许多人的心智,若突破限制,唯一能约束他们的,就是对丧失统治权的恐惧。然而,如此庞大的收入、财宝、产业除了让他们以此为乐为骄傲,并巩固统治,直到永远外,还有什么用处呢?由此可知“地上的客商,因她(即巴比伦)奢华太过就发了财”表示什么。在以赛亚书,他们也被称为“客商”:
巴比伦的居民如同碎秸,火已将他们烧尽;他们不能救自己脱离火焰之手,这就是从幼年与你贸易的客商。(以赛亚书47:14,15)。
在圣言中,买卖与贸易或经商、交易表示为自己获取属灵的财富,就是真理与良善的知识,在反面意义是虚假与邪恶的知识;通过后者赚得世界,通过前者赚得天堂。所以,主将天国比作寻找好珠子的买卖人(马太福音13:45,46);教会之人比作交给他们银子、叫他们做买卖赚钱的仆人(马太福音25:14-30);并且给了他们十锭银子,叫他们同样用来做买卖赚钱(路加福音19:12-26)。“推罗”表示教会对真理和良善的认知,故以西结书整个27章都在论述她的交易和获利;并论到她说:
你靠自己的智慧聪明得了金银财宝,你靠自己的大智慧和贸易增添资财。(以西结书 28:4,5)
另一处:
推罗变得荒凉,她的客商是王子,她的买卖人是地上的尊贵人。(以赛亚书23:1,8)
在迦南地的犹太人当中,遭败坏的教会被称为“贸易之地”(以西结书16:3, 29; 21:30; 29:14; 17:4; 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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