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SS2.如此思考的人没有考虑到:耶和华自己,也就是天地之神,通过摩西和众先知说圣言,故圣言必是神性真理本身,因为耶和华自己所说的话不可能是别的。他们也没有考虑到:等同于耶和华的主在福音书中说话,其中大量的话出自祂自己的口,其余的出自祂口中的灵,也就是圣灵。这就是为何祂说,祂的话里面有生命(约翰福音6:63),祂就是那照亮人的光(约翰福音1:9),祂就是真理(约翰福音14:6)。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一书(52-53节)已说明,耶和华自己通过众先知说圣言。主自己在福音书中所说的话就是生命,对此,可参看约翰福音:我对你们所说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约翰福音6:63)
耶稣对雅各井旁的妇人说:
你若知道神的恩赐,和对你说给我水喝的是谁,你必早求祂,祂也必早给了你活水。人若喝我所赐他的水就永远不渴,我所赐他的水要在他里头成为水泉,直涌到永生。(约翰福音4:6, 10, 14)
“雅各井”表示圣言,申命记(33:28)中的也是,这就是为何主坐在那里与那妇人交谈。“水”表示圣言中的真理。
又:
人若渴了,可以到我这里来喝。信我的人就如经上所说,从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来。(约翰福音7:37–38)
又:
彼得对耶稣说,你有永生的话语。(约翰福音6:68)
所以主在马可福音中说:
天地要废去,我的话却不能废去。(马可福音13:31)
主的话之所以是“生命”,是因为祂自己就是“生命”,就是“真理”,如祂在约翰福音中所教导的: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14:6)
又:
太初有圣言,圣言与神同在,圣言就是神。生命在祂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约翰福音1:1, 4)
“圣言”在此表示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唯独神性真理里面有生命和光。
这就是为何来自主并且就是主的圣言被称为:
活水的泉源。(耶利米书2:13; 17:13; 31:9)
救恩的泉源。(以赛亚书12:3)
泉源。(撒迦利亚书13:1)
生命水的河。(启示录22:1)
这也是为何经上说:
宝座中间的羔羊必牧养他们,领他们到生命水的泉源。(启示录7:17)
在其它一些经文中,圣言被称为主与人同住的“圣所”和“帐幕”。
L9.从广泛意义上说,律法是指摩西五经中所写的一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路加福音:
亚伯拉罕对阴间的财主说,他们有摩西和先知,让他们听从他们吧;若不听从摩西和先知,就是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听劝。(路加福音16:29, 31)
约翰福音:
腓力对拿但业说,摩西在律法上所写的和众先知所记的那一位,我们遇见了。(约翰福音1:45)
马太福音: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马太福音5:17)
同一福音书:
众先知和律法说预言,到约翰为止。(马太福音11:13)
路加福音:
律法和先知到约翰为止,从此神国的福音传开了。(路加福音16:16)
马太福音:
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马太福音7:12)
同一福音书:
耶稣说,你要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灵魂爱主你的神,要爱邻如己;全部律法和先知,都系於这两条诫命。(马太福音22:37, 39, 40)
在这些经文中,“摩西和先知”、“律法和先知”都表示摩西五经和先知书中所写的一切。“律法”尤表摩西所写的一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看得更明显,路加福音:
按摩西律法满了洁净的日子,他们带着耶稣上耶路撒冷去,要把祂献与主。正如主的律法上所记,凡打开子宫的男丁必称圣归主。又要照主的律法上所说,或用一对斑鸠,或用两只雏鸽献祭。父母带耶稣进入圣殿,要照律法的规矩办理祂的事。他们照主的律法办完了一切的事。(路加福音2:22-24, 27, 39)
约翰福音: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约翰福音8:5)
同一福音书:
律法是藉着摩西而赐的。(约翰福音1:17)
从这些经文明显可知,在论述这些事的地方,如摩西五经中所写的,它们有时被称为“律法”,有时被称为“摩西”(在马太福音8:4; 马可福音10:2-4; 12:19; 路加福音20:28, 37; 约翰福音3:14; 7:19, 51; 8:17; 19:7中也是如此)。经上所吩咐的许多事也被摩西称为“律法”,如燔祭(利未记6:9; 7:37);祭牲(利未记6:25; 7:1-11);素祭(利未记6:14);大麻风(利未记14:2);疑恨(民数记5:29, 30);拿细耳人(民数记6:13, 21)。摩西自己称他的书为“律法”:
摩西将这律法写出来,交给抬耶和华约柜的祭司利未子孙。摩西对他们说,把这律法书拿来,放在耶和华的约柜旁边。(申命记31:9, 11, 26)
它被放在旁边,是因为石版在这柜子里面,严格意义上说,石版就是律法。后来,摩西五经被称为“律法书”:
大祭司希勒家对书记沙番说,我在耶和华家里得了律法书。王听见律法书上的话,便撕裂衣服。(列王纪下22:8, 1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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