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15

SS15.为说明,若

SS15.为说明,若没有灵义,旧约圣言的预言部分在许多地方是无法理解的,我想引用少量经文。如以赛亚书中的这段经文:

耶和华要兴起鞭来攻击亚述,好像在俄立磐石那里击杀米甸人一样。耶和华的杖要向海伸出,把杖举起,像在埃及一样。到那日,他的重担必离开你的肩头,他的轭必离开你的颈项。他要来到亚叶;经过米矶仑;指挥军队攻击密抹;他们要经过米巴拉(Mebara)。基比亚将成为我们的居所;拉玛因惧怕就战兢;扫罗的基比亚人逃跑。迦琳的女子哪,要大声恸哭!莱煞哪,须听,困苦的亚拿突啊!玛得米要成为流浪者;基柄的居民要聚集。在挪伯不是还有一个立定的日子吗?锡安女子的山,就是耶路撒冷的山冈要抡手。森林的密丛,耶和华要用铁器砍下,黎巴嫩的树木必因大能者倒下。(以赛亚书10:26–32, 34)

我们在此看到的只是名字,没有灵义的帮助,就无法从中提取任何意义;就灵义而言,圣言中的所有名字都表示天堂和教会的事物。从灵义可以推断,这些话表示整个教会因败坏一切真理并确认虚假的记忆知识而遭到毁灭。

以赛亚书的另一处:

到那日,以法莲的嫉妒就必消散,犹大的仇敌必被剪除;以法莲必不嫉妒犹大,犹大也不扰害以法莲;他们要向海飞在非利士人的肩头上,一同掳掠东方人;以东和摩押必是他们手的伸出。耶和华必向埃及海的舌头发诅咒,用猛烈的灵在大河之上抡手,击打它,使它分为七条溪河,让祂可以穿鞋过去。那时,为祂余剩的百姓,就是从亚述剩下回来的,必有一条大道。(以赛亚书11:13-16)

此处,也没有人会看到任何神性事物,除非知道这几个名字表示什么;然而,所论述的主题是主的降临,以及那时会发生什么事,这从1-10节经文明显看出来。所以,没有灵义的帮助,谁会明白这些话依次表示什么?也就是说,人们若由于无知而陷入虚假,然而没有让自己被邪恶引入歧途,就会来到主这里;那时教会将理解圣言,虚假也不再伤害他们。

没有名字的地方也是这种情况,如以西结书:

主耶和华如此说,人子啊,你要对各种羽族的鸟、对田野的各走兽说,你们聚集来吧,要从四围聚集来赴我为你们所献的祭筵,就是在以色列山上的大祭筵,好叫你们吃肉喝血。你们要吃勇士的肉,喝地上首领的血。从我为你们所献的祭筵,你们要吃脂肪吃到饱足,喝血喝到醉。你们要在我席上饱吃马匹和战车,并勇士和一切的战士。我必这样在列族中建立我的荣耀。(以西结书39:17-21)

人若不从灵义知道祭筵、肉、血、马匹、战车、勇士和战士表示什么,就会以为他们真的要吃喝这些东西。但灵义教导:从主耶和华在以色列山上所要献上的祭筵“吃肉喝血”表示将来自圣言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归给人自己;因为所论述的主题是将所有人都召集到主的国度,尤其是主在诸民族当中重新建立教会。谁看不出“肉”在此不是指肉,“血”也不是指血?难道他们真的要喝血喝到醉,还要饱吃马匹和战车,并勇士和一切的战士?先知书中还有上千处经文同样是这种情况。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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