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116

SS116.我被允许

SS116.我被允许看见出生在遥远海岛上的人,他们在世间事务上是理性的,却对神一无所知。在灵界,这些人看上去就像类人猿,其生活与类人猿的生活极为相似。但他们因生而为人,从而具有接受属灵生命的能力,故被天使教导,通过认识到神是一个人而从灵性上活过来。至于人凭自己是什么样,这从地狱里的人明显看出来;他们当中就有一些不愿听见关于神的任何事,从而不能说出“神”这个名的知名人士和学者。我见过这些人,并与他们交谈过;还与一些一听见有人谈论神,就怒火中烧的人交谈过。

这就是一些听说过神,写过神,传讲过神之人的性质,其中许多人是耶稣会士。请想一想,就连这些人尚且如此,那么从来没听说过神的人又会是什么样呢?正是由于意愿,也就是邪恶,这些人才具有这种性质;因为如前所述(115节),意愿引导理解力,并将它里面来自圣言的真理从它那里夺走。人若能凭自己知道有一位神,人死后会继续活着,为何不知道人死后仍是一个人呢?又为何相信他的灵魂或灵就像一口气或以太,没有看见的眼睛,听见的耳朵,说话的嘴巴,除非它与其身体再度联结并融合,哪怕这身体现在是一具死尸,甚至一架骷髅呢?

所以假如唯独从理性之光孵化出来的一种敬拜的教义真的存在,这教义岂不教导,人自己的自我要受到敬拜吗?因为很长时间以来,人们一直在做这种事,并且如今有些人仍在这样做,尽管他们从圣言知道唯独神当受到敬拜。任何其它种类的敬拜,甚至对日月的敬拜,都不可能从人自己的自我而来。

揭秘启示录 #285

285.经上之所以说

285.经上之所以说“他们要在地上掌权”,是因为无论在此处还是其它地方,“地”都表示主在天上和地上的教会。教会不管在何处,都是主的国度。因此,为免有人误以为凡被主救赎的人都将成为君王和祭司,要在地上掌权,通过圣言来证明“地”表示教会显得极其重要。这一点从以下经文可以看出来:
看哪,耶和华使地空虚,使它荒凉;又翻转地面;地必全然空虚;可居之地悲哀衰残,地被其上的居民污秽;所以地被咒诅吞灭,地上的居民被火焚烧,剩下的人稀少。在地中间,必像打过的橄榄树。高处的罅隙都开了,地的根基也震动了;地全然粉碎;地尽都崩裂;地大大震动。地要东倒西歪,好像醉酒的人。(以赛亚书24:1-23)
有狮子从密林中上来,要使你的地荒凉;我观看地,不料,地是空虚混沌;耶和华如此说,全地必然荒凉,地要悲哀。(耶利米书4:7, 23-28)
这地悲哀,要到几时呢?全地荒凉,因为没有人放在心上。(耶利米书12:4, 11-13)
地上悲哀衰残,黎巴嫩羞愧枯干。(以赛亚书33:9)
地成为烧着的石油,成为荒场。(以赛亚书34:9-10)
我从主那里听见已经决定在全地上施行灭绝的事。(以赛亚书28:2, 22)
看哪,耶和华的日子临到,使这地荒凉,使地摇憾,离其本位。(以赛亚书13:9, 13)
地就摇撼战抖,山的根基也震动。(诗篇18:7)
地虽改变,我们也不害怕。神发声,地便熔化。(诗篇46:2-3, 6, 8)
自从立地的根基,你们岂没有明白吗?(以赛亚书40:21, 23)
神啊,你丢弃了我们。你使地战抖;求你将裂口医好,因为地在摇动。(诗篇60:1-2)
地和其上的居民都熔化了,我要立定地的柱子。(诗篇75:3)
翅膀刷刷作响之地;你们快行的使者,要到践踏人的民族那里去,他们的地有江河分开。(以赛亚书18:1-2)
因着万军之耶和华的烈怒,地都变黑。(以赛亚书9:19)
你们必成为喜乐之地。(玛拉基书3:12)
我要使你作人民的约,复兴那地。诸天哪!应该歌唱。大地啊!应当快乐。(以赛亚书49:8, 13)
在活人之地,你必不得见耶和华。(以赛亚书38:11)
他们使惊恐散布在活人之地。(以西结书32:23-27)
我若不信在活人之地得见恩惠。(诗篇27:13)
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马太福音5:5)
我耶和华是创造万物,独自展开诸天,铺张大地的。(以赛亚书44:23, 24;?撒迦利亚书12:1;?耶利米书10:11–13; 51:15;?诗篇136:6)
让大地开裂,产出救恩;创造诸天、形成大地的耶和华如此说。(以赛亚书45:8, 12, 18, 19)
看哪,我造新天新地。(以赛亚书65:17; 66:22)
此外还有许多其它经文,若都引用,会占用大量篇幅。
“地”之所以表示教会,是因为“地”通常是指教会所在的迦南地。“天上的迦南”并非别的。还因为当提及“地”时,属灵的天使不是想到地,而是想到地上的人类及其属灵状态,其属灵状态就是教会的状态。“地”也有反面意义,表示诅咒或厄运。因为人若没有教会,就会有诅咒或厄运。反面意义上的地在相关经文有所提及(如以赛亚书14:12; 21:9; 26:19, 21; 29:4; 47:1; 63:6;?耶利米哀歌2:10;?以西结书26:20; 32:24;?民数记16:29–33; 26: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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