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SS115.但这时有些人打算证明,没有一部圣言,一个人也有可能知道神的存在,知道天堂与地狱,以及圣言所教导的其它事。由于当时他们利用这种假设削弱圣言的权威和神圣,即便嘴上没有,心里却是这样,所以基于圣言论述它们是行不通的,必须诉诸理性之光,因为他们不信圣言,只信自己。用理性之光探究这个问题,你就会发现,人里面有两种生命官能,被称为理解力和意愿,理解力服从于意愿,而不是意愿服从于理解力,因为理解力仅仅教导并指明道路。再进一步探究一下,你就会发现,人的意愿就是他自己的自我,或说他自己的自我重要感,这种自我或自我重要就本身而言,无非是邪恶;理解力中的虚假便源于此,或说它产生了理解力中的虚假。
一旦发现这些事实,你就会看出:人凭自己只想理解来自其意愿自我的东西,而且若非有某个他能从中知道的其它源头,或说,没有这种知道的某个其它源头,他将不能理解其它任何东西。出于其意愿的自我,人只想理解涉及他自己和世界的东西;在此之上的一切对他来说都在黑暗之中。所以当他看见日月星辰,碰巧思想它们的起源时,除了它们自行存在之外,他怎么可能想到别的呢?他能将自己的思维提升高过世上许多即便从圣言知道神创造一切,仍只承认自然界的学者吗?那么,这些人若没有从圣言知道点什么,又会怎么想呢?
难道你以为古代的智者,包括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塞涅卡,以及其他写过神和灵魂不朽的人,先是从他们的自我那里获得这种知识的吗?不是,这种知识来自其他人,这些其他人是从那些首先从(古)圣言知道它的人那里把它传到他们这里的。属世神学的作家们也不是从自己获得任何这类东西的。他们只是利用理性论据来支持他们早已从圣言所在的教会那里所获知的东西;他们当中有些人可能只是口头上支持,却不相信。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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