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SS115.但这时有些人打算证明,没有一部圣言,一个人也有可能知道神的存在,知道天堂与地狱,以及圣言所教导的其它事。由于当时他们利用这种假设削弱圣言的权威和神圣,即便嘴上没有,心里却是这样,所以基于圣言论述它们是行不通的,必须诉诸理性之光,因为他们不信圣言,只信自己。用理性之光探究这个问题,你就会发现,人里面有两种生命官能,被称为理解力和意愿,理解力服从于意愿,而不是意愿服从于理解力,因为理解力仅仅教导并指明道路。再进一步探究一下,你就会发现,人的意愿就是他自己的自我,或说他自己的自我重要感,这种自我或自我重要就本身而言,无非是邪恶;理解力中的虚假便源于此,或说它产生了理解力中的虚假。
一旦发现这些事实,你就会看出:人凭自己只想理解来自其意愿自我的东西,而且若非有某个他能从中知道的其它源头,或说,没有这种知道的某个其它源头,他将不能理解其它任何东西。出于其意愿的自我,人只想理解涉及他自己和世界的东西;在此之上的一切对他来说都在黑暗之中。所以当他看见日月星辰,碰巧思想它们的起源时,除了它们自行存在之外,他怎么可能想到别的呢?他能将自己的思维提升高过世上许多即便从圣言知道神创造一切,仍只承认自然界的学者吗?那么,这些人若没有从圣言知道点什么,又会怎么想呢?
难道你以为古代的智者,包括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塞涅卡,以及其他写过神和灵魂不朽的人,先是从他们的自我那里获得这种知识的吗?不是,这种知识来自其他人,这些其他人是从那些首先从(古)圣言知道它的人那里把它传到他们这里的。属世神学的作家们也不是从自己获得任何这类东西的。他们只是利用理性论据来支持他们早已从圣言所在的教会那里所获知的东西;他们当中有些人可能只是口头上支持,却不相信。
288.圣言经常提到“律法”;现在要说一下“律法”在严格意义上、广泛意义上和最广泛意义上分别是什么意思。从严格意义上说,律法是指十诫;从广泛意义上说,律法是指摩西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律法是指整部圣言。从严格意义上说,律法是指十诫,这是众所周知的。从广泛意义上说,律法是指摩西给以色列人的律例,这一点从具体的律例明显看出来,其中每条律例在出埃及记中都被称为一条“律法”;如:
这是赎愆祭的律法。(利未记7:1)
这是平安祭的律法。(利未记7:7, 11)
这是素祭的律法。(利未记6:14等)
这是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和平安祭的律法。(利未记7:37)
这是走兽和飞鸟的律法。(利未记11:46等)
这是为生育的妇人,无论是生男生女的律法。(利未记12:7)
这是大麻风的律法。(利未记13:59; 14:2, 32, 54, 57)
这是患漏症者的律法。(利未记15:32)
这是疑恨的律法。(民数记5:29, 30)
这是拿细耳人的律法。(民数记6:13, 21)
这是洁净的律法。(民数记19:14)
关于红母牛的律法。(民数记19:2)
给王立的律法。(申命记17:15-19)
事实上,整个摩西五经都被称为律法(申命记31:9, 11, 12, 26; 同样在新约,如路加福音2:22; 24:44; 约翰福音1:45; 7:22, 23; 8:5; 以及其它地方)。保罗所说的律法行为是指这些律例,在那里,他说:
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律法的行为。(罗马书3:28)
这一点从接下来的话很明显地看出来,如他对彼得所说的话,他责备彼得犹太化(加拉太书3:11-19),当时他在一节经文中三次说,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拉太书2:14, 16)。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律法是指整部圣言,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耶稣说,你们的律法上岂不是写着,你们是神吗?(约翰福音10:34)
这话写在诗篇(82:6)中。约翰福音:
众人回答说,我们从律法上听说,基督是永存的。(约翰福音12:34)
这话写在诗篇(89:29; 110:4)和但以理书(7:14)中。约翰福音:
这要应验写在他们律法上的圣言,他们无故地恨我。(约翰福音15:25)
这话写在诗篇(35:19)中。约翰福音:
法利赛人说,难道官长中有信祂的吗?至于这不懂律法的群众。(约翰福音7:48-49)
路加福音:
天地过去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加福音16:17)
在这些经文中,“律法”是指整部圣经;像这样的经文在诗篇中有上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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