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SS108.下面的经历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一些来自阿比西尼亚的非洲灵人与我同在。在某一个时刻,他们的耳朵被打开了,因此他们听见地上某个敬拜的地方正在唱大卫诗篇。这一切以如此的快乐打动他们,以致他们加入唱诗。然而,过了没多久,他们的耳朵被关闭了,以致他们听不见任何唱诗声;但那时他们却被一种更大的快乐打动,因为这种快乐是属灵的,同时他们充满聪明,因为该诗篇论述了主与救赎。快乐的这种增长的原因是,与天上的某个社群,就是与那些在世上正在唱这诗篇的人结合的社群的交流向他们打开了。我从这个经历和其它许多类似经历清楚看出,与整个天堂的交流通过圣言实现。由于这个原因,按照主的旨意,欧洲国家,尤其阅读圣言的国家,与教会之外的各民族之间存在一种普遍的互动关系。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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