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298.“不可将我祭牲的血和有酵之物一同献上”表由教会的真理所产生的对主的敬拜决不能与邪恶所产生的虚假混在一起。这从“献”、“祭牲”、“有酵之物”和“血”的含义清楚可知:“献”和“祭牲”是指对主的敬拜(参看922, 923, 2180, 2805, 2807, 2830, 3519, 6905, 8680, 8936节);“有酵之物”是指被歪曲的某种事物和邪恶所产生的虚假(2342, 7906, 8051, 8058节);“血”是指源于良善的真理,因而教会的真理(4735, 6978, 7317, 7326, 7846, 7850, 7877, 9127节)。由此明显可知,“不可将我祭牲的血和有酵之物一同献上”表示由教会的真理所产生的对主的敬拜决不能与邪恶所产生的虚假混在一起。至于何为邪恶所产生的虚假,何为非邪恶所产生的虚假,可参看前文(1679, 2408, 4729, 6359, 7272, 8298, 9258节)。
源于良善的真理,就是教会的真理,之所以决不能与邪恶所产生的虚假混在一起,是因为它们完全不一致。它们是对立面,这会造成冲突,结果,要么良善灭亡,要么邪恶逃跑;因为良善来自天堂,也就是从主经由天堂而来;邪恶来自地狱。诚然,真理存在于恶人身上,虚假也存在于善人身上;但与恶人同在的真理只要仅仅在记忆中,作为手段服务于邪恶,就不会与他们里面邪恶所产生的虚假混在一起。只要是这样,真理就没有生命。不过,如果真理被歪曲以至于支持邪恶,这也是由错误解读造成的,那么它们就会混在一起。这会导致对真理的亵渎。关于这种亵渎的性质,可参看前文(1008, 1010, 1059, 1327, 1328, 2051, 2426, 3398, 3399, 3402, 4289, 4601, 6348, 6959, 6960, 6963, 6971, 8394, 8943, 9188节)。
不可和有酵之物一同献上,这一事实从以下关于连同祭物一同烧在坛上的素祭的律法明显看出来,摩西五经论到这条律法说:
凡献给耶和华的素祭都不可有酵;任何酵与蜜,你们都不可焚烧作献给耶和华的火祭。(利未记2:11)
由此明显可知,这条律法表示对真理的亵渎。这也解释了为何经上说“祭牲的血”,而不说“祭牲”;因为“血”是指源于良善的真理。
Faith60.下一章(启示录13章)论述了龙的两个兽,只见一个从海中上来(13:1-10),一个从地中上来(13:11-18)。它们是龙的兽,这一点从该章第2,4节和11节明显看出来。第一个兽表示与仁分离之信,是在取自属世人的对它的确认方面的;另一个兽也表示与仁分离之信,是在取自圣言的对它的确认,也就是对真理的歪曲方面的。由于对这些经文的解释就反映了那些处于这信之人的推理路线,并且详细阐述它们会过于冗长,所以我在此略过,只解释最后一节,即:
凡有聪明的,可以算计兽的数目,因为这是人的数目。他的数目是六百六十六。(启示录13:18)
“凡有聪明的,可以算计兽的数目”表示那些被光照的人要检查取自圣言的对这信的确认的性质;“因为这是人的数目”表示这些确认的性质就是自我聪明的性质,或说这些确认与自我聪明具有相同的性质;“他的数目是六百六十六”表示圣言的一切真理都被歪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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