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420.“是否行在我的律法中”表他们能否过一种真理和良善的生活。这从“行”和“律法”的含义清楚可知:“行”是指生活(参看519, 1794节);“律法”是指圣言(2606, 3382, 6752节)。它因表示圣言,故表示神性真理(7463节),因而还表示良善和真理的教义。所以“行在耶和华的律法中”表示照教义所要求的过一种真理和良善的生活。人人都知道,“行在律法中”表示照律法所要求的生活,因为这个词是日常用语之一。由此可见,“行”表示生活,而且和其它许多词一样,“行”这个词本身具有它在灵义上所拥有的含义。这唯独归因于灵界进入思维观念,因而进入话语的流注;因为没有这种流注,谁会说“行”,而非生活(在律法中,行在律例、诫命或对神的敬畏中)呢?这同样适用于“去”(going),它表示生活,如刚才所述(8417节);也适用于“起行”(journeying)、“前行”(advancing)、“寄居”(sojourning)。这些词之所以表示生活,是因为灵界没有空间,取而代之的是生活状态(参看2625, 2684, 2837, 3356, 3387, 4321, 4882, 5605, 7381节)。
Faith60.下一章(启示录13章)论述了龙的两个兽,只见一个从海中上来(13:1-10),一个从地中上来(13:11-18)。它们是龙的兽,这一点从该章第2,4节和11节明显看出来。第一个兽表示与仁分离之信,是在取自属世人的对它的确认方面的;另一个兽也表示与仁分离之信,是在取自圣言的对它的确认,也就是对真理的歪曲方面的。由于对这些经文的解释就反映了那些处于这信之人的推理路线,并且详细阐述它们会过于冗长,所以我在此略过,只解释最后一节,即:
凡有聪明的,可以算计兽的数目,因为这是人的数目。他的数目是六百六十六。(启示录13:18)
“凡有聪明的,可以算计兽的数目”表示那些被光照的人要检查取自圣言的对这信的确认的性质;“因为这是人的数目”表示这些确认的性质就是自我聪明的性质,或说这些确认与自我聪明具有相同的性质;“他的数目是六百六十六”表示圣言的一切真理都被歪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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