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194.“至于我名耶和华,我未曾让他们知道”表那些属于属灵教会的人在试探的状态下没有想到教会所拥有的神性事物。这从“耶和华的名”和“未曾让知道”的含义清楚可知。“耶和华的名”是指藉以敬拜神的作为一个整体的一切事物(参看2724, 3006, 6674节),因而是指教会里的一切神性事物。严格来说,“耶和华的名”表示主的神性人身(参看2628, 6887节);因为信的一切和爱的一切,也就是教会里的神性事物皆通过祂的神性人身而来,并从它发出;这人身表示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神性敬拜的一切。“未曾让知道”是指在“沙代神”所表示的试探状态下,人们不知道,也就是没有想到这些事物,即教会里的神性事物的一种情况。正因如此,经上说祂为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知,但至于祂的名耶和华,却未曾让他们知道。这就是这些话的内在意义;但外在意义或历史意义则不同。从外在或历史意义清楚可知,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并不拜耶和华,而是拜沙代神(1992, 3667, 5628节),而且亚伯拉罕不认识耶和华(参看1356, 2559节)。然而,“耶和华”这个名却出现在关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历史中;其原因在于,这部分圣言是摩西写的,而摩西知道耶和华的名,在这些历史中用耶和华的名是为了内义。因为在整部圣言中,当所论述的主题是爱之良善时,经上就用“耶和华”这个名,而当主题是信之真理时,经上就用“神”这个名(709, 732, 1096, 2586, 2769, 2807, 2822, 3921e, 4402节)。
Faith60.下一章(启示录13章)论述了龙的两个兽,只见一个从海中上来(13:1-10),一个从地中上来(13:11-18)。它们是龙的兽,这一点从该章第2,4节和11节明显看出来。第一个兽表示与仁分离之信,是在取自属世人的对它的确认方面的;另一个兽也表示与仁分离之信,是在取自圣言的对它的确认,也就是对真理的歪曲方面的。由于对这些经文的解释就反映了那些处于这信之人的推理路线,并且详细阐述它们会过于冗长,所以我在此略过,只解释最后一节,即:
凡有聪明的,可以算计兽的数目,因为这是人的数目。他的数目是六百六十六。(启示录13:18)
“凡有聪明的,可以算计兽的数目”表示那些被光照的人要检查取自圣言的对这信的确认的性质;“因为这是人的数目”表示这些确认的性质就是自我聪明的性质,或说这些确认与自我聪明具有相同的性质;“他的数目是六百六十六”表示圣言的一切真理都被歪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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