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227.“亚伯拉罕必要成为一个又大又多的民族”表示一切良善和由此衍生的一切真理都将来自主。这从“亚伯拉罕”的代表和“民族”的含义清楚可知:前面多次说明,“亚伯拉罕”是指主;“民族”是指良善,如前所述(1159, 1258-1260, 1416, 1849节),此处“一个又大又多的民族”表示良善和源于这良善的真理。“大”论及良善,“多”论及真理,这一点从圣言的其它地方明显看出来,只是我不会在此引用它们。源于良善的真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属灵良善。
有两种彼此不同的良善,即:属天良善和属灵良善。属天良善是对主之爱的良善,属灵良善是对邻之爱的良善。后者,或属灵良善来自前者,或属天良善。因为没有人能爱主,除非他也爱他的邻舍。对主之爱就包含对邻之爱,因为对主之爱来自主,因而来自对全人类的爱本身。住在对主之爱里面就等于住在主里面;凡住在主里面的,不能不住在祂的爱里面;而祂的爱面向人类,因而面向邻舍;因此,他在这两种良善,即属天良善和属灵良善里面。属天良善才是最纯正的良善本身;而属灵良善是属天良善的真理,或源于属天良善的真理。这真理是属灵良善,如所说的。前者是“大”所表示的,而后者是“多”所表示的。
Faith35.之所以说普遍概念或形式上的基督信仰,是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存在于信仰的一切事物中,无论总体还是细节。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神在位格和本质上都为一,三位一体在祂里面,主就是这位神。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没有人能得救。这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将地狱从人那里移走;祂通过与地狱争战,以及对它的胜利而移走它;因此,祂征服地狱,把它归入秩序,并使它服从祂自己。这也是信仰的一个普遍原则:主降世是为了荣耀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也就是为了把它与作为其源头的神性合一;因此,祂使被祂征服的地狱永远保持在秩序中,并服从祂自己。由于若不通过试探,甚至直到终极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这些目的或异能就无法实现,所以祂也承受了这种终极试探。这些就是关于主的基督信仰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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