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08

108.启2:7.“

108.启2:7.“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表示能理解的人都应听从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对那些属祂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这从“凡有耳的,就让他听”、“灵”和“众教会”的含义清楚可知:“凡有耳的,就让他听”是指能理解的人应听从或服从,“听”是指理解并实行,也就是听从(参看AE 11节);“灵”,此处即神的灵,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3704, 5307, 6788, 6982, 6993, 7001, 7499, 8302, 9199, 9228—9229, 9303, 9407, 9818, 9820, 10330);“众教会”是指那些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之人,也就是那些属于教会的人,因为其他人不属于教会。“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是对每个教会说的(在此是对以弗所教会说的;后来对士每拿教会说,1:11;对别迦摩教会说,1:17;对推雅推喇教会说,2:29;对撒狄教会说,3:6;对非拉铁非教会说,3:13;对老底嘉教会说,3:22);这是为了让凡属教会的人都能知道构成教会的,不是知道并理解信之真理和良善,或教义,甚至是圣言,而是听从,也就是理解并实行;因为“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就表示这一点。由于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是这一点,而不是没有实行的知道和理解,所以主也偶尔用到这句话,即“凡有耳的,就让他听”(如在马太福音11:15; 13:43; 马可福音4:9, 23; 7:16; 路加福音8:8; 14:35)。在启示录,经上补充说“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是因为这句话表示神性真理向那些属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或也可说,主所教导和所说的话,因为一切神性真理都从祂发出(参看《天堂与地狱》,13, 133, 137, 139节);因此,主自己不会说“灵所说的话”,因为祂自己就是那说话的神性真理。

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不是知道并理解神性真理,而是知道、理解并实行,主在许多经文中都明明白白地教导了这一点;如在马太福音:

凡听见我这话就去行的,好比一个谨慎的人;凡听见我这话不去行的,好比一个愚蠢的人。(马太福音7:24, 26)

又:

撒在好地上的,是听了圣言又明白,后来结实的人。(马太福音13:23)

路加福音:

凡到我这里来,听见我的话就去行的,我要指示你们他像什么人。他像一个人盖房子,把根基立在磐石上。但听了不去行的,就像一个人在土地上盖房子,没有根基。(路加福音6:47–49)

又:

听了神的圣言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 8:21)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在这些经文中,“听”只表示听,也就是知道和理解。在日常交谈中,当说一个人听某种东西时,“听”就具有这种含义;但当说他侧耳倾听,或留心细听,以及听从时,它表示理解并实行。此外,那些将生活与信仰分离的人就像主在马太福音所论到的人:

看见的人看不见,听见的人听不见,他们也不明白。(马太福音13:13–15; 以西结书12:2)


诠释启示录 #47

47.“和在患难里有

47.“和在患难里有份的”表示被虚假侵扰的信之真理。这从“有份的”和“患难”的含义清楚可知:“有份的”(或同伴)是指信之真理(对此,参看下文);“患难”(译注:affliction,经上或译为灾难、苦难等)是指被虚假侵扰(参看《属天的奥秘》,6663, 6851, 9196节)。圣言经常提到“弟兄”和“有份的”(或同伴),他们表示良善和真理。此外,在古代,那些处于良善的人被称为“弟兄”,那些处于真理的人被称为“有份的”(或同伴)。原因在于,真理必须与良善结合,当与良善结合时,它就变成一个弟兄;这就是为何此处“有份的”(或同伴)表示信之真理。在圣言中,“弟兄”和“同伴”表示良善和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6756, 10490)。“患难”(或灾难、苦难等)表示被虚假侵扰,是因为当两者彼此争战时,处于真理的心智就会饱受虚假之苦;属灵的灾难并非来自其它源头。因此,这就是圣言中的“患难”(或灾难、苦难等)所表示的,如马太福音:

撒在石头地上的,自己里面没有根;及至因圣言遭了患难和逼迫,立刻就跌倒了。(马太福音13:20–21)

同一福音书:

在时代的完结,他们要把你们送交苦难中。因为那时必有大灾难,从世界的起头直到如今,没有这样的灾难,将来也必没有。那些日子的灾难一过去,日头就变黑了。(马太福音24:9, 21, 29; 马可福音13:19, 24)

“时代的完结”就是教会的末期;由于那时虚假要掌权,并与真理争战,所以经上说:“他们必有灾难,从世界的起头没有这样大的灾难。”这种灾难就是说约翰在其中有份的患难所表示的,“约翰”在此表示关于主的教义;因为《启示录》论述了教会的末期(参看AE 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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