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最后的审判(续) #1

1.在早先《最后的审

一、最后的审判已经完成 

1.在早先《最后的审判》那本小册子里,我论述了以下主题:

最后审判之日并不意味着世界的毁灭(1-5节);

人类的繁衍将永不止息(6-13节);

天堂和地狱皆来自人类(14-22节);

自创世以来, 所有曾生而为人且已离世者要么在天堂,要么在地狱(23-27节);

最后的审判必发生在所有人都在一起的地方,因而必发生在灵界,而非世界(28-32节);

当教会走到尽头时,最后的审判就会发生;当因没有仁而没有了信时,教会就走到尽头(33-39节);

启示录所预言的一切如今都已应验(40-44节);

最后的审判已经发生(45-52节);

巴比伦及其毁灭(53-64节);

先前的天及其废除(65-72节)。

世界和教会今后的状态(73-74节)。

最后的审判 #28

28.论到最后的审判

五、最后的审判必发生在所有人都在一起的地方,所以必发生在灵界,而非世界

28.论到最后的审判,人们普遍认为到那时,主会驾着天上的云,在荣耀中同众天使降临,并且那时祂会将所有自创世之初以来曾活过的人都从坟墓里复活,使他们的灵魂披上肉体,从而把他们召唤在一起进行审判:行善的得永生或天堂,作恶的得永死或地狱。

教会从圣言的字义获得这种信仰,并且只要人们不知道圣言中所提到的每个事物都有一个灵义,该信仰就无法被除去;这灵义才是真正的圣言本身,字义则充当它的基础或根基。没有这种字义,圣言不可能是神性,也不可能在天堂和世界为生活和信仰上的教义,以及结合而服务。因此,人若知道对应于圣言中的属世事物的属灵事物,就能知道“主驾着天上的云降临”不是指祂在云中出现,而是指祂在圣言中出现。主就是圣言,因为祂是神性真理;祂在其中要降临的“天上的云”是指圣言的字义,“荣耀”是指它的灵义;“天使”是指天堂,祂要从天堂显现,他们也是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因此,现在这些话的含义就显而易见了,即:当教会走到尽头时,主将打开圣言的灵义,由此揭示神性真理的本质;这是最后的审判即将来临的一个预兆。

至于圣言中所说的每个事物,甚至每个词都包含一个灵义,以及这灵义是什么样,可参看《属天的奥秘》一书,该书照灵义详细解释了创世记和出埃及记中的一切事物。从中提取的关于圣言及其灵义的段落集合可参看《白马》这本小册子,其中论述了启示录中所提到的白马。

属天的奥秘 #1813

1813.“祂就以此

1813.“祂就以此算他为义”表示主在这一刻第一次成为公义。这也可从内义上的思路清楚可知,就内义而言,所论述的主题是主。唯独主为全人类而成为公义,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可以看出来:唯独祂出于神性之爱,也就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而争战,人类的拯救就是祂在争战中唯一所寻求和渴望的。就其人性或人身本质而言,主并非生来就是公义,而是通过试探的争战和胜利,并且以祂自己的能力如此行而变成公义的。每次祂争战并得胜,这就算祂为义,也就是添加到祂正在成为的公义上,作为它的每次增长,直到祂最终成为纯粹的公义。
一个从人父而生,或从人父的种而生的人当为自己而争战时,不会出于其它任何爱,只会出于爱自己和爱世界,因而不会出于天堂之爱,而是出于地狱之爱争战,因为这就是他从父亲那里获得的自我,以及他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的自我之性质。因此,人若以为他凭自己与魔鬼争战,就大错特错了。同样,一个想凭自己的能力使自己成为公义,也就是说,相信仁之良善和信之真理来自他自己,因而凭它们而配上天堂的人,就在违背信之良善和真理而行事和思考。因为信之真理,即真理本身就是:主是进行争战的那一位。那时,他因违背信之真理行事和思考,故将主的东西从主那里夺走,并据为己有;或也可说,把自己置于主的位置,由此将来自地狱的东西置于自己里面。正因如此,这种人渴望在天上成为大的,或最大的;也正因如此,他们错误地以为主与地狱争战是为了可以成为最大的。人的自我就具有这些幻想,这些幻想看似真理,其实恰恰相反。
主降世是为了成为公义,并且唯独祂是公义,先知们也预言了这一点。因此,甚至在祂降临之前就能知道这一点,还能知道祂只有通过被一切邪恶和一切地狱试探,以及对它们所赢得的胜利才能成为公义。如耶利米书:
在祂的日子,犹大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这是祂的名,人必称祂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利米书23:6)
同一先知书:
在那些日子、那时候,我必为大卫使公义的苗裔长起来,祂必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在那些日子,犹大必得救,耶路撒冷必安然居住;这就是他们将要称呼祂的:耶和华我们的义。(耶利米书33:15, 16)
以赛亚书:
祂见无人,竟无一人代求,甚为诧异;祂的膀臂就为祂施行拯救,祂的公义扶持祂。祂穿上公义为铠甲,将拯救的头盔戴在头上。(以赛亚书59:16-17; 尤其参看63:3, 5)
“祂的膀臂”表示祂自己的能力。正因唯独主是公义,所以耶利米书 (31:23; 50:7)也提到“公义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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