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1.不过,由于这与表象相反,所以若不加以证明,恐怕难以令人信服;既然它只能通过人的身体感官所能感知到的那类事物来证明,那么我们将通过这类事物来证明。人有五种外在感觉,就是触觉、味觉、嗅觉、听觉、视觉。触觉的主体是包裹人的皮肤,正是皮肤的物质与形式使皮肤去感觉凡触碰它之物。触觉并非存在于所触及之物中,而是存在于皮肤的物质与形式中,它们才是主体;感觉本身无非是触碰之物对主体的一种影响。味觉也一样;这种感觉只是舌头的物质与形式所受到的一种影响;舌头是主体。嗅觉同样如此;众所周知,气味影响鼻孔,并在鼻孔中被感觉到,嗅觉是气味散发物触及鼻孔而对它产生的一种影响。听觉同理,它似乎出自声源,但实际上在耳中,是对耳朵的物质与形式的一种影响;听觉在耳朵之外只是一种表象。
视觉也是如此,当人观看远处的物体时,视觉似乎在那里,但实际上在眼睛里,眼睛才是主体,视觉同样是对主体的一种影响。距离完全是根据居间物,或物体的缩小和随之的模糊而得出的关于空间的判断,物体的图像是根据入射角度在眼睛内部产生的。由此明显可知,视觉并非从眼睛发出落到物体上,而是物体的图像进入眼睛,影响了它的物质与形式。听觉和视觉是一样的道理;听觉并非从耳朵发出捕捉声音,而是声音进入耳朵并影响了它。
从这些例证可以看出,对产生感觉的物质与形式的影响并非脱离主体的某种事物,只是在主体里面造成一种变化,无论之前还是之后,主体依然是那个主体。由此可知,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并非从它们的器官流出的某种发散物,就其物质与形式而言,它们就是器官本身;当器官受到影响时,感觉便产生了。
SS29.这就是为何在圣言中,“三”在灵义上表示完整和完善之物,还表示同步的整体,或全部。由于这就是数字三的含义,所以当圣言想要表达这种含义时,就采用这个数字;如以下经文:
以赛亚露身赤脚行走三年。(以赛亚书20:3)
耶和华三次呼唤撒母耳,撒母耳三次跑到以利那里,第三次以利才明白。(撒母耳记上3:1–8)
大卫告诉约拿单,他要藏在田野三天;约拿单后来向磐石旁边射三箭;大卫在约拿单面前,叩拜三次。(撒母耳记上20:5, 12–41)
以利亚三次伏在寡妇的儿子身上。(列王纪上17:21)
以利亚吩咐他们在燔祭上倒水三次。(列王纪上18:34)
耶稣说,天国好像面酵,有妇人拿来,藏在三斗面里,直等全团都发起来。(马太福音13:33)
耶稣对彼得说,你要三次否认我。(马太福音26:34)
主三次对彼得说,你爱我吗?(约翰福音21:15–17)
约拿在鱼腹中三日三夜。(约拿书1:17)
耶稣说,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约翰福音2:19; 马太福音26:61)
耶稣在客西马尼园祷告三次。(马太福音26:39—44)
耶稣第三天复活。(马太福音28:1)
此外,还有许多经文提到了数字“三”;凡提到它的地方,所论述的都是一项已经结束和完整的工作,因为这就是数字“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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