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在论述新耶路撒冷及其教义之前,有必要说一说新天新地。《最后的审判》这本小册子已经说明过去的“先前的天和先前的地”表示什么。它们过去,也就是最后审判完成之后,紧接着主就创造或形成了一个新天堂。该天堂是由自主降世直到审判之时所有过着信与仁的生活之人构成的,因为唯独这些人是天堂的形式。事实上,主导一切关系和交流的天堂形式是从主发出的源于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的形式;就其灵而言,人通过照神性真理生活而获得该形式。这是天堂形式的源头,这一点可见于《天堂与地狱》一书(200-212节),所有天使都是天堂的形式(HH51-58, 73-77节)。
从这些事可知是哪些人构成新天堂,并由此可知新天堂是何性质,即:它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凡过着信与仁的生活之人都爱邻如己,并通过爱与邻舍结合。这种结合是互惠和相互的,因为在灵界,爱就是结合。因此,当所有人都基于同一个原则行动时,那么一致或说一个心智就由照着天堂形式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甚至无数人产生了。人们以这种方式合而为一,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把他们分离或分开;相反,每个事物都把他们联系并结合起来。
5335.“约瑟年三十岁”表余剩的数量完整之时的状态。这从“三十”和“岁”的含义清楚可知:“三十”是指余剩的完整数目,如下文所述;“岁”(即年)是指状态(参看482, 487, 488, 493, 893节)。在圣言中,“三十”这个数字表示些许争战的存在,还表示余剩的完整数目。它之所以具有这种双重含义,是因为它是由五和六,或三和十相乘得来的。当是五和六的乘积时,它表示些许争战的存在(2276节),因为“五”表示些许(4638, 5291节),“六”表示争战(720, 730, 737, 900, 1709节);但当是三和十的乘积时,它表示余留的完整数目,因为“三”表示完整之物(2788, 4495节),“十”表示余剩(576, 1906, 2284节)。一个复合数含有与构成它的简单数差不多的意思(参看5291)。余剩是指已被主储存在人之内层的联结于良善的真理(参看468, 530, 560, 561, 576, 660, 1050, 1738, 1906, 2284, 5135节)。
在马可福音中,“三十”、“六十”和“一百”也表示余剩的完整数字:
又有落在好土里的种子,就发生长大,结着果实,结成了三十倍的,六十倍的,一百倍的。(马可福音4:8,20)
由于所有这些数字都乘以十得来的,所以它们表示余剩的完整数目。还由于人在接受余剩的完整数目之前,无法重生,也就是被允许进入藉以实现重生的属灵试探,所以经上规定利未人未年满三十岁不可在会幕里办事,这些事或职责也被称为“任职”,如我们在摩西五经所读到的:
你从利未人中,将哥辖子孙的总数,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全都计算。(民数记4:2-3)
论到哥顺子孙、米拉利子孙的话也一样(民数记4:22-23, 29-30, 35, 39, 43)。大卫登基作王时年三十岁含有类似事物(撒母耳记下5:4)。由此可见为何主直到三十岁才为人所知(路加福音3:23),因为在那个年纪,余剩的完整数目才存在于祂里面;只是主所拥有的这些余剩是祂自己为自己获得的。它们也是神性余剩,主凭借它们将人身本质与神性本质联结起来,并使得这人身本质变成神性(1906节)。“三十岁”表示当余剩的数量完整之时的状态,以及利未人年满三十岁才开始履行他们的特定职责,就是从祂来的。由于大卫要代表主的王权,所以他也是等到三十岁才登基作王。因为一切代表皆源于主,故一切代表皆与主有关。
8267.“耶是诗歌”表整个信和由此而来的荣耀的源头是来源于祂的神性真理。这从“诗歌”的含义清楚可知,当论及耶和华时,“诗歌”是指将荣耀归与主(参看8261节);但当论及人时,如此处,是指由于信而存在的荣耀,因而是指荣耀所来自的信;事实上,属于人的整个荣耀由于信主而存在,因为真正为信的信来源于主,因而主在信里面,所以荣耀本身也就存在了。人的荣耀之所以是由于信,还因为神性真理,即信的源头和传送者,在天使眼前显为光,还显为白亮和光辉。这光辉与来自这光的天堂壮丽景象一起被称为“荣耀”,因此,这荣耀只是神性真理,因而只是信。这就解释了为何论及人的“诗歌”表示由于信的荣耀。
“耶”表示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这是因为“耶”源自“耶和华”,经上之所以用耶这个名,是因为它不是指存在,而是指由存在所生的显现;因为神性真理是显现,而神性良善是存在(6880节)。这也是为何经上说“耶是我的诗歌”,因为“诗歌”表示作为神性真理产物的信。在诗篇,“耶”也表示神性真理:
你们当向神歌唱,赞美祂的名!以耶之名歌颂那驾云的,要在祂面前欢乐。(诗篇68:4)
此处“以耶之名赞美和歌颂神”是指通过神性真理如此行。又:
我在急难中求告耶;耶就在宽阔之地应答我。耶和华帮助了我。耶和华是我的力量和诗歌。我要从义门进入,要称谢耶。(诗篇118:5, 13, 14, 17, 19)
此处“耶”是指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哈利路耶”中的“耶”具有同样的含义(诗篇105:45; 106:1, 48; 111:1; 112:1; 113:1, 9; 115:17, 18; 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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